商標撤銷復審,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,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復審,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。
所需材料
1、《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》(加蓋公章);
2、《商標代理委托書》(加蓋公章);
3、《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書》原件;
4、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(加蓋公章)/身份證(簽字)復印件;
5、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。